110年度訴字第542號
複代理人 陳伶慈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宋羿萱律師
被 告 國聚之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明輝
主 文
本件應由江明輝為被告國聚之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惟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依前述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國聚之艷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業變更為江明輝,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見本院卷二第305頁)在卷
可參,
爰裁定命江明輝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