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李慎廣
訴訟
代理人 劉秋幸
被 告 張廖年峰
被 告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岳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2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
,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