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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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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伯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水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9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參本院卷一第87至89頁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642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