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0號
原 告 卓碧玲
訴訟
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華人數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
臻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51號偽造文書案件
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被告公司董事林柏傑、林
水金、
監察人林郁臻等人偽造文書事實,業經原告向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該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651號案
件偵查,有刑事告訴狀影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
可憑。而
上開等人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