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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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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50號 原   告 卓碧玲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華人數位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臻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51號偽造文書案件 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被告公司董事林柏傑、林 水金、監察人林郁臻等人偽造文書事實,業經原告向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該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651號案 件偵查,有刑事告訴狀影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 可憑。而上開等人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