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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春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林青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訟爭不動產週邊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 以供重新核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