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春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昌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林青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訟爭
不動產週邊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
以供重新核計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