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2號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一併提出上訴狀
繕本,亦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狀繕本,並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8,568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