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