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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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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緯程 


被      告  劉字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7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 年10 月31日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