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字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7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訴訟經
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 年10 月31日宣判,
惟認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
爰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