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劉字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3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