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崇富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鎮宇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聖工程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617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157,0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8,726元,上訴人僅繳
新臺幣12,484元,尚有新臺幣6,2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