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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 訴 人 崇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宇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聖工程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617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157,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6元,上訴人僅繳 新臺幣12,484元,尚有新臺幣6,2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