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楊仁豪
被 告 聯眾全球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崑霖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
諭知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憑。
三、
詎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
稽,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