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 告 芮智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星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吳映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案由欄中關於「民國110年5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0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