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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      告  芮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鈴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台灣星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忠徹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吳映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