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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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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   告 美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訴訟代理人 林怡華律師 被   告 曾瀅嘉       許慧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程序。 理 由 一、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 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 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遷讓房屋部分已撤回(因被告 已遷離),原聲明請求被告於遷離前按月返還不當得利部分 ,變更為請求給付金錢未逾新臺幣10萬元之訴訟,致其訴之 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應適用小額程序, 爰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