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 告 美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台光
訴訟代理人 林怡華
律師
被 告 曾瀅嘉
許慧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炳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程序。
理 由
一、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
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
適用簡易
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
遷讓房屋部分已撤回(因被告
已遷離),原聲明請求被告於遷離前
按月返還不當得利部分
,變更為請求給付金錢未逾新臺幣10萬元之訴訟,致其訴之
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應適用小額程序,
爰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