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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機器設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2號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陳良愷即農庭農企業社
訴訟
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
(僅本訴)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國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賴重仁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機器設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辯論
,
爰
諭
知如
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