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農庭農企業社即陳良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機器設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上訴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320元;又
反訴上訴標的金額應為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