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泉裕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美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捌仟
肆佰叁拾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418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