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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泉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美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捌仟 肆佰叁拾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418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