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 告 姚薇蘅
被 告 黃致誠
複 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出具股東同意書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惟查,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以450萬元之價額讓與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特公司)之出資額予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於百特公司登記出資額700萬元移轉登記與原告,並協同原告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等語。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上開出資額之交易價額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扣除已繳納3,000元,尚欠4萬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