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王麗卿
張淑妮
王笙庄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因
被告王笙庄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經本院依原告
聲請為
一造辯論判決,而被告王笙庄於言詞辯論後提出其於該日至台中醫院急診之診斷證明書,再經本院函詢臺中醫院結果,據覆表示被告王笙庄當日自述暈眩,並無其他客觀依據,病人之狀況「有急診之必要」等語,有臺中醫院111年10月17日函文在卷
可按。本院審酌王笙庄於本院歷次言詞辯論期日雖一再請假未曾到庭,然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台中醫院函覆意旨,尚
難認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