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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左昇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複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王麗卿  



            張淑妮  

            王笙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被告王笙庄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本院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被告王笙庄於言詞辯論後提出其於該日至台中醫院急診之診斷證明書,再經本院函詢臺中醫院結果,據覆表示被告王笙庄當日自述暈眩,並無其他客觀依據,病人之狀況「有急診之必要」等語,有臺中醫院111年10月17日函文在卷可按。本院審酌王笙庄於本院歷次言詞辯論期日雖一再請假未曾到庭,然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台中醫院函覆意旨,尚難認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