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966號
陳怡安律師
原 告 陳克綺(即陳桂花承受訴訟人)
陳伶瑋(即陳桂花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陳富泯(即陳桂花承受訴訟人)
陳俊廷(即陳桂花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普麗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瑋芳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本件漏未就未委任
訴訟代理人且未曾到庭之原告部分行
一造辯論,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 年5 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