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萬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富得工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元達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勇
上 訴 人 矽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中強
上 訴 人 正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啟娟
上 訴 人 祥弘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碧純
上 訴 人 閎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育生
上 訴 人 金能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能
上 訴 人 勇信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民
上 訴 人 建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煌
上 訴 人 詠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香
上 訴 人 國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州
上 訴 人 科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筆
上 訴 人 鄭堃瑋
法定代理人 張宏偉
詹美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13,472元,如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到院,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