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萬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若楓 
上  訴  人  富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幸樺 
上  訴  人  元達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勇 
上  訴  人  矽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中強 
上  訴  人  正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啟娟 
上  訴  人  祥弘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碧純 
上  訴  人  閎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育生 
上  訴  人  金能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能 
上  訴  人  勇信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民 
上  訴  人  建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煌 
上  訴  人  詠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香 
上  訴  人  國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州 
上  訴  人  科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筆 
上  訴  人  鄭堃瑋 


上訴 人  兆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偉 
上訴 人  張伯光 

            詹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3,472元,如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到院,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