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張文義
上訴人與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10 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50,4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83,2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_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