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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義 上訴人與柏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10 年度重訴字第124 號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50,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8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_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