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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係以本院另案110年度訴字第590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訴訟結果為依據,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在另案訴訟事件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另案訴訟事件之原告已撤回全部之訴,經本院調閱另案訴訟事件全案卷宗查明屬實。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據之停止訴訟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