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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士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楚恩、陳安渝、陳奕霏、張 育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陳億成之輔 助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聲請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