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周秦誼律師
王顯正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6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部分,前經被告於本院另案109年度中訴字第13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下稱
系爭另案訴訟)中主張原告所提工程款合約並
非正式合約,且原告未依約如期履行與被告間所簽訂之系爭工程合約,有
債務不履行之情,為此主張扣抵系爭服務費
等情,而經本院於系爭另案訴訟判決中審認
兩造間工程合約究應以原告或被告所提何者為是等情在案,茲因被告對於系爭另案訴訟不服提起
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6號給付服務費事件繫屬中,尚未審結,此為兩造所不爭,且有本院公務電話在卷
可參,是本院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當以臺中高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6號給付服務費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為免先後判決為歧異之認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又兩造亦均當庭表示同意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故裁定本件於臺中高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6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