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羅國斌律師
孫逸慈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周秦誼律師
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月3日裁定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上易字第36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
上開給付服務費事件業已終結,並於114年2月18日確定在案,有該事件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3月31日函文各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四第33頁至第70頁、第73頁),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
續行訴訟之必要,
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