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方世諒
被 告 詰祥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被 告 吳星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參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詰祥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詰祥公司)於民國
108 年12月27日邀同被告江敏絹、吳星俞為連帶
保證人,與
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及授信契約書(限
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2 份,並於108 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
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60
萬元。
嗣被告於109 年4 月7 日簽立增補契約
暨申請書5 紙
,將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借款到期日分別延展至ヾ115
年3 月30日、ゝ115 年3 月24日、ゞ115 年3 月24日、々11
5 年3 月31日、ぁ115 年3 月31日止,並變更借款利率以原
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ヾ1.72%、ゝ1.82%、ゞ1.92%、々1.
92%、ぁ1.92%計算,及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另約定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借款自109 年4 月起;如附
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借款自109 年2 月起,均至110 年3 月
止,於每月9 日按月付息,自110 年4 月起至115 年3 月本
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若有1 期不履行即喪失
期
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詰祥公司自109 年12月
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且於109 年4 月17日經台灣票據
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上開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以原告當
時之定儲利率為0.8 %,加計上開週年利率後,原告得請求
之週年利率依序分別為ヾ2.52%、ゝ2.62%、ゞ2.72%、々
2.72%、ぁ2.72%,被告詰祥公司尚積欠借款本金936 萬6,
66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江敏絹
、吳星俞為被告詰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
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
資料查詢單、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原告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
、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
至第70頁、第111 頁至第125 頁),
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規定,
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附表:
┌──┬──────┬──────┬─────────┬───────────────────┐
│編號│借 款 金 額 │積 欠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160 萬元 │150 萬元 │自109 年12月9 日起│自11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利率2.52%計算。 │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2 │340 萬元 │340 萬元 │自109 年12月9 日起│自11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利率2.62%計算。 │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3 │60萬元 │60萬元 │自109 年12月9 日起│自11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利率2.72%計算。 │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4 │340 萬元 │328萬6,666元│自109 年12月9 日起│自11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利率2.72%計算。 │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5 │60萬元 │58萬元 │自109 年12月9 日起│自11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利率2.72%計算。 │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共計 │936萬6,66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