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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方世諒 被   告 詰祥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被   告 吳星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參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詰祥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詰祥公司)於民國 108 年12月27日邀同被告江敏絹、吳星俞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及授信契約書(限 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2 份,並於108 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 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60 萬元。被告於109 年4 月7 日簽立增補契約申請書5 紙 ,將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借款到期日分別延展至ヾ115 年3 月30日、ゝ115 年3 月24日、ゞ115 年3 月24日、々11 5 年3 月31日、ぁ115 年3 月31日止,並變更借款利率以原 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ヾ1.72%、ゝ1.82%、ゞ1.92%、々1. 92%、ぁ1.92%計算,及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另約定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借款自109 年4 月起;如附 表編號4 至5 所示之借款自109 年2 月起,均至110 年3 月 止,於每月9 日按月付息,自110 年4 月起至115 年3 月本 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若有1 期不履行即喪失期 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詰祥公司自109 年12月 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且於109 年4 月17日經台灣票據 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上開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以原告當 時之定儲利率為0.8 %,加計上開週年利率後,原告得請求 之週年利率依序分別為ヾ2.52%、ゝ2.62%、ゞ2.72%、々 2.72%、ぁ2.72%,被告詰祥公司尚積欠借款本金936 萬6, 66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江敏絹 、吳星俞為被告詰祥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 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 資料查詢單、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原告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 、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 至第70頁、第111 頁至第125 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 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附表: ┌──┬──────┬──────┬─────────┬───────────────────┐ │編號│借 款 金 額 │積 欠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1 │160 萬元 │150 萬元 │自109 年12月9 日起│自11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利率2.52%計算。 │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2 │340 萬元 │340 萬元 │自109 年12月9 日起│自11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利率2.62%計算。 │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3 │60萬元 │60萬元 │自109 年12月9 日起│自11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利率2.72%計算。 │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4 │340 萬元 │328萬6,666元│自109 年12月9 日起│自11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利率2.72%計算。 │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5 │60萬元 │58萬元 │自109 年12月9 日起│自110 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利率2.72%計算。 │6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共計 │936萬6,666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