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原 告 潘建呈
王美智
兼 共 同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葉律
呂旺積律師
被 告 程冠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
簡易訴訟程序,依本施行法第12條第10項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未經終局
裁判者,其法院
管轄權及審理程序,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業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2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應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程冠綜為被告台灣盛前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
受僱人,且於執行駕駛貨車之職務過程中,與原告潘建呈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有損害,並訴請被告連帶賠償潘建呈新臺幣(下同)20,012,282元、原告王美智、潘來進各1,200,000元,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412,282元(計算式:20,012,282+1,200,000+1,200,000=22,412,282),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即5,000,000元),是原告聲請裁定改行通常訴訟程序(見本院卷㈠第304頁),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