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即 原 告 陳張如慧
黃月里
吳淑蘭
宋一平
沈玉琦
彭麗珠
林穆潔
吳靜宜
李威穎
唐玉玲
朱 君
吳靜蘭
李蕾香
共 同
即 原 告 曾鳳梅
趙桂枝
陳姿亭
陳瑾慈
覃氏菊
戴憶珊
王信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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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滿
戴憶紋
陳建宏
鍾佳靜
謝美鳳
楊靜怡
徐柏書
吳紋誠
李寶玉
黃雅莉
黃淑薇
吳宗霖
吳偉苓
劉明志
林方瑀
余盈賢
羅敏紅
溫于秀
顏承正
朱苔莉
鄭惠芝
趙秀霞
趙丹鳳
釋心廣
曾靜玲
梁紅玉
梁春雪
鄒秀嫦
曾紹顯
被上訴人即
鄭永銘 現於法務部○○○○○○○
張光樑 現於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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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艾派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
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113年8月19日、8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業已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
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