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 告 蔡文昭
被 告 震灃機械有限公司
被 告 蔡木欽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九
年度偵字第三七○三號失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703號失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