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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      告  蔡文昭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震灃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木欽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被      告  蔡木欽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三號失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03號失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