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震灃機械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蔡文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0萬8,08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0萬8,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