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原 告 黎愛玲
複代理人 許氷茹
被 告 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慶源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蔡銘湖
王正華
陳慶益
劉聰宏
張劉梅珍
主 文
本院於110年10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
上開被告除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另被告陳慶源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外,均因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案號107年度調偵字第14號、107年度偵字第11993號)、追加起訴(108年度偵續字第56號)後,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411號、108年度訴字第1973號判處罪刑,當事人不服提起
上訴,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322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裁定命在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411號、108年度訴字第1973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22、1336號案件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表
可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