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主 文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交通部台中航港局是否曾對
被告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