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上列
當事人因與被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6,800元【5,600×(186+170+0.15+154.85+823+15+13+14+127)=8,416,8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6,5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