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原 告 合星開發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許崇賓律師即古妙彩之遺產管理人為
被告古妙彩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妙彩於民國111年6月14日過世(本院卷第359頁戶籍本),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經原告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本院111年度
司繼字第3345號裁定指定許崇賓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該裁定並於111年11月24日確定,有該裁定(本院卷第397~398頁)、確定證明書(第409頁)
可證。
二、茲經原告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01~40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