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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昇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螣 


被  上訴人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上列當事人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反訴部分),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9,813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