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昇詠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解除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反訴部分),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9,813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考,是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