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煌吉鋼鋁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陳美玉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解除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4,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0,695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