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振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0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萬2,8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