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黃威勝
藍依如
即原 告 僑隆機械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110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55,400元(同本院110年補字第1525號裁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2,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