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原 告 陳誠斌
被 告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
本件訴訟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
上開事件已於112年10月16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
堪認
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
爰依職權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