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原 告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致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本聲明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並已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90,100元,
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訴訟標的並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萬元,經核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0,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0,1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全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