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玖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鴻鈞、林富永、林蘭桂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290萬3240元,
惟查,原告
嗣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具狀變更
訴之聲明,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億2393萬8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9萬633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90萬3240元,尚欠新臺幣279萬3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