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即 被 告 玖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鴻鈞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林富永
林蘭桂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本件反訴之
訴之聲明第4項係違約金之請求,依
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億6119萬17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0萬3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