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佺樂科技有限公司
原 審
即 被 告 上好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定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
予以補正,上訴人業於110年12月21日收受該裁定
等情,有本院
前揭裁定
暨送達證書乙紙在卷
可按。上訴人自應依本院前揭裁定,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然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