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錫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偉誠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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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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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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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博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9年10月31日 │110,985元 │AH0000000 │ │
│ │曹秀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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