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名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德富奈米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中科分│109年10月17 │59,115元 │QD0000000 │ │ │ │限公司廖德瑞 │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