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林淑清
聲 請 人 薛翰聲
聲 請 人 薛郁潔
前列林淑清、薛翰聲、薛郁潔共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3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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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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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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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甲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O-000004 │ │1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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