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廖美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有案,
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4
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
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民國
109年9月3日在法院網路公告,至109年12月3日為屆滿3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自
翌日起算3個月內須聲請除權判決,則
聲請人至遲應於110年3月3日前聲請除權判決(詳公示催告
裁定附記三),方為
適法。但聲請人遲至110年4月12日始具
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法定期間,依
首揭法條
規定,其逾期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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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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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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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9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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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0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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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1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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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2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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