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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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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廖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 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4 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 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民國 109年9月3日在法院網路公告,至109年12月3日為屆滿3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自翌日起算3個月內須聲請除權判決,則 聲請人至遲應於110年3月3日前聲請除權判決(詳公示催告 裁定附記三),方為適法。但聲請人遲至110年4月12日始具 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法定期間,依首揭法條 規定,其逾期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5號 │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9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 │002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0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 │003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1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 │004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2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