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25號 抗 告 人 廖美珍 即 聲請 人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7月23 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聲請本院除權判決。本院前於 民國110年7月23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除權判決 之聲請已逾法定期限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 催字第604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該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7個月內。聲 請人於109年9月3日在法院網路公告,至110年4月3日為屆滿 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自翌日起算3個月內須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於110年4月12日具狀聲請除權判決,尚在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則原裁定以該除權判決之聲請 已逾法定期限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顯 有違誤,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25號 │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9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 │002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0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 │003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1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 │004 │原丞機械五金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109年12月15日 │14,400元 │NYA0000000 │ │ │ │鄭阿招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