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葉淳夫即葉張月燕之
繼承人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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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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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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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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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6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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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至88ND-0000000 │35 │35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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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2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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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0ND-0000000 │5 │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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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1 │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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