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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趙永源即世鎰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 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且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利害關 係人之利益甚鉅,故公示催告之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 示催告之效果。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10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後,固已登載 法院網站,惟前開聲請卷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票 據號碼為「AQ0000000 」,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 支票附表將其誤載為「AG0000000 」,並進而公告於法院網 站,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誤。是以,本件公示催告 程序難認合法,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001 │寶慶園藝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10年1月5日 │321,992元 │AQ0000000 │ │ │李世雄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