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趙永源即世鎰工業社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
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有案,
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且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失權利,影響
利害關
係人之利益甚鉅,故公示催告之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
示催告之效果。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10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後,固已登載
法院網站,
惟前開聲請卷所附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票
據號碼為「AQ0000000 」,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
支票附表將其誤載為「AG0000000 」,並進而公告於法院網
站,業經本院調閱
上開案卷核閱無誤。
是以,本件
公示催告
程序難認合法,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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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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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慶園藝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10年1月5日 │321,992元 │AQ0000000 │
│ │李世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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